背景

《公司條例》(第 622 章)訂明公司須在指定期限內舉行周年成員大會,公司也可視乎需要不時主動舉行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的舉行方式受《公司條例》和相關的《公司(章程細則範本)公告》(第 622H 章)的條文,以及公司本身的組織章程細則條文規限。

《公司條例》第 584 條訂明公司可使用令該公司身處不同地方的成員 能夠在成員大會上聆聽、發言及表決的任何科技,在兩個或多於兩個地方舉行 成員大會。但現時《公司條例》沒有對公司以全虛擬方式,或以虛擬和實體混合模式舉行成員大會作出提述。

隨著電子通訊科技日益進步,大家已適應以虛擬會議科技進行會議,《2023 年公司(修訂)條例》(下稱「修訂條例」)旨在使現行法例更切合時宜,以明確容許公司:

(i) 舉行全虛擬成員大會而無須成員到指定實體場地出席大會;以及

(ii) 以虛擬和實體方式舉行成員大會(即混合式成員大會)。

《修訂條例》的主要點包括:

(a) 加入虛擬會議科技的定義;

(b) 訂明向成員發出的或在網站上公布的成員大會通知,須指明(但不限於)舉行該大會的實體場地或用以舉行該大會的虛擬會議科技,或上述兩者;

(c) 訂明除非該公司的章程細則明文阻止使用虛擬會議科技舉行成員大會,或規定成員大會僅可在實體場地舉行,否則成員大會的通知可指明用以舉行該成員大會的虛擬會議科技;

(d) 列出舉行成員大會的方式;

(e) 釐清當公司的成員大會是在兩個或多於兩個實體場地舉行時,不論該成員大會是否亦使用虛擬會議科技舉行,該公司須使用任何科技,以容許該公司身處不同實體場地的成員,可在該成員大會 上聆聽、發言及表決;及

(f) 訂明使用成員大會的通知所指明的虛擬會議科技出席該成員大會的人,須視為在席。

《修訂條例》將於 2023 年 4 月 28 日實施。

聯絡我們的專業人士,以了解更多條例修訂的影響,並藉此使更新公司章程細則。

盧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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