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有關新查冊安排的相關條文,公司可以收起在公司登記冊及公司註冊處記錄的受保護資料不予公眾查閱。

新查冊安排分三個階段實施。有關的分階段落實詳情如下:

 

第一階段

於 2021 年 8 月 23 日開始,公司可在其登記冊上收起公司登記冊中董事的通常住址,及董事和公司秘書的完整身分識別號碼(下稱「受保護資料 」)不予公眾查閱。  

出於上述目的,通常住址可以以通訊地址代替,完整號碼可以以部分身分識別號碼代替。董事名冊必須包含自然人董事的通訊地址,該地址不得為郵政信箱。

備注: 非強制性要求,不適用於非香港公司

 

 第二階段

2022 年 10 月 24 日開始, 公司登記冊中董事索引所載的受保護資料,將以通訊地址及部分身分識別號碼代替讓公眾查閱。 

在 2022 年 10 月 24 日後向公司註冊處登記的文件中所載的受保護資料,將不再提供予公眾查閱*。

公司註冊處修訂了 26 款與申報受保護資料有關的表格,由 2022 年 10 月 24 日起開始使用,以實施新查冊安排的第二階段。

 

 第三階段

2023 年 12 月 27 日開始,, Data Subjects could apply to the CR for protecting from public inspection*. 資料當事人可向公司註冊處申請不提供已在公司註冊處登記的文件所載的受保護資料(下稱「不提供的資料」),並以其通訊地址及部分身分識別號碼代替讓公眾查閱。

 

  • * 「指明人士」可向公司註冊處提出取覽董事等人的受保護資料

 

與查冊安排有關的對外通告、常見問題及資料小冊子等,請參閲https://www.cr.gov.hk/tc/legislation/nir/overview.htm。 https://www.cr.gov.hk/en/legislation/nir/overview.htm.

 

落實第二階段

  • 本地公司的董事登記冊須在載有所有自然人董事的通訊地址。
  • 在第二階段落實後,如自然人董事欲使用該公司的註冊辦事處地址/香港的主要營業地點以外的地址作為其通訊地址,公司須向公司註冊處交付表格ND2B/表格NN7以就該通訊地址作出申報。

盧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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